报告在第三章“镇压的框架”中指出,中国对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压制,并非源于法律缺位,而是源于法律在制度设计、解释与执行层面被系统性地用于政治控制。宗教政策、法律法规与具体案件相互配合,构成一套完整的治理链条:政策确立意识形态方向,法律提供可操作工具,司法与执法则负责将控制落实到具体个人与团体身上。在这一体系中,宗教被持续界定为可能影响国家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对象,而非应当优先保护的基本权利领域。

在习近平治下,“依法治国”并不意味着以法律约束权力,而是通过法律为权力运作提供合法性外观。实际运作中,镇压往往先于立法发生,随后通过修订法律或出台行政规章,为既成事实补充制度依据。2017 年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以及其后大量配套行政法规,使宗教活动全面纳入审批、许可和备案体系之中,行政法规在实践中发挥着围困宗教表达、压缩宗教空间的作用。

在法律文本层面,报告特别强调宗教相关法律的高度模糊性。诸如“非法宗教活动”“扰乱社会秩序”“损害国家利益”“妨碍制度实施”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,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极大的解释空间。这种模糊性并非偶然,而是为选择性执法服务,使同样的宗教行为在不同地区、不同时间、不同政治环境下,被认定为合法、违规或犯罪,从而使法律成为可随时启用的打压工具。

司法程序中,这种工具化趋势表现得尤为明显。报告指出,在涉及宗教或政治敏感案件时,《刑事诉讼法》所规定的程序保障经常被系统性架空。律师会见权受到限制,案件以“危害国家安全”为由不公开审理,判决理由与证据缺乏透明度。其中,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”被广泛用于宗教人士,实质上构成秘密拘押,使当事人在与外界隔绝的状态下长期失去法律救济,存在强迫失踪、精神虐待乃至酷刑的风险。

与此同时,刑法罪名的政治化使用成为宗教案件中的常态。报告指出,“寻衅滋事”“非法经营”“诈骗”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”等罪名,被频繁用于处理宗教活动。这些罪名本身具有高度弹性,不要求实际暴力行为或明确危害结果,宗教讲道、出版、聚会乃至线上交流本身即可被认定为犯罪,从而使宗教活动整体被等同于违法行为。

在行政层面,宗教中国化通过一系列密集出台的行政法规得以全面推进。互联网宗教信息受到严格许可和内容审查,未经批准的线上讲道、直播和转发被禁止;宗教教职人员被要求明确表态拥护党的领导和意识形态;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、活动范围和财务运作受到集中管控;宗教教育和人才培养被纳入政治审查体系;藏传佛教和伊斯兰...
 
 
Back to 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