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日,据中国政府网消息,国务院公布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,该规定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,李强于5月5日签署,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规定称,中国境内企业、组织和居民个人对外投资适用该规定,国家将对境外投资实施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,并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新规新增多项反制和处罚条款:如果国家、地区或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、限制措施,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;外国组织、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,或中断与中国企业的正常交易、对中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性措施的,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禁止或限制其进出口、在华投资、与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交易合作,并限制相关人员、产品、交通运输工具入境,取消或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、停留或居留资格。

规定还称,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项目,可被责令停止投资、限期处分股份和资产、没收违法所得;拒不执行的,处投资额5‰以上10‰以下罚款,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、提交虚假材料、以贿赂欺骗方式获得备案等,也将面临罚款、停止投资、处分资产,以及1至3年内不得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等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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